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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主任。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马占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菖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