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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职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占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燕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兵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丽,女,成年。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