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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海学与孙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学,孙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海学,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殿江,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海学诉被告孙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4月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海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凌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