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海学与孙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学,孙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海学,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殿江,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海学诉被告孙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4月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海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凌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