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行申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宗轻与沙坪坝社会保险局其他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4)渝一中法行申字第00049号宋宗轻:你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73号行政判决书,以电子件要有原始载体才合法,不认同电子件的真实性;原一审法院串通当事人伪造证据、篡改庭审笔录;被申请人提供了三份伪证,同时伪造印章,提交的三份答辩状公章不一样;你对原一审法院驳回你的回避申请提出异议,原二审未作处理,以及原二审判决书载明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电子数据也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你提供的法律依据不能否认涉案电子版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故原审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其为原始申报表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提交伪证、伪造印章和原一审法院是否伪造证据、篡改庭审笔录的问题,你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予以证实。关于你一审提出的回避问题,原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你的回避申请,该事项不属原二审审查的范畴。关于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是否提交答辩状的问题,经查原二审卷宗,存有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原二审判决书表述有误,但该问题不影响判决结果,亦不能引起本案的再审。综上,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