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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学星与张卓、张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星,张卓,张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保字第29号申请人陈学星。被申请人张卓。被申请人张国保。申请人陈学星与被申请人张卓、张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卓、张国保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培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陈学根、卫丰芳所有的雉城镇东润名邸2幢1004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卓、张国保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