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石蕾、翟晨宇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裁定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石蕾,翟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申请人张石蕾,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翟晨宇,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石蕾、翟晨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张石蕾、翟晨宇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申请人交纳10000元,余款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建春审判员 冉忠锴审判员 索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