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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513号原告:徐桂英,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752297-0。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英诉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