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曹某某,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定州市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