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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曹某某,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定州市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