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蒋忠贤与吴纯东、詹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贤,吴纯东,詹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蒋忠贤,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纯东,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詹宏顺,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贤与被告吴纯东、詹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忠贤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