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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潘睿与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睿,余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潘睿,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富顿中心)。被告:余建明,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睿诉被告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睿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还清欠款,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还清欠款,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睿负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