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霞与被告许飞、冯艳、许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许飞,冯艳,徐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794-1号原告赵文霞。被告许飞。被告冯艳。被告徐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许飞、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霞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许飞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白龙路北古城花园小区1-5-2-501室的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赵文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登记在被告许飞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白龙路北古城花园小区1-5-2-501号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为:006816。抵押合同号为:10-004。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