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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任勇涛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涛,位迁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勇涛,男,1993年1月19日。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羁押,201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位迁申,男,1990年5月4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羁押,201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未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依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5时许,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到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16号院4号楼地下室门口,采取加力钳剪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李×停放在此处的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3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后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因形迹可疑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李×的陈述,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作案工具、赃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2802号、(2012)朝刑初字第27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勇涛、位迁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勇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同种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位迁申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代为履行罚金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位迁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