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李某,缪玉林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雨李某,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双塘镇叶庄村七组。委托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玉林缪某某,女,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双塘镇钓台村六组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李某与被告缪玉林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雨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雨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