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2290号原告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0号中城国际B座302室。注册号610100100238543。法定代表人马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惠广山,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797992.06元,并已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惠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797992.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