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明伟诉被告鞠新、鞠宝财、王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伟,鞠新,鞠宝财,王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吕明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朱志成,现住延吉市。被告鞠新,现住延吉市。被告鞠宝财,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立志,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吕明伟诉被告鞠新、鞠宝财、王立志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伟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吕明伟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