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冉士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