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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高某甲,女,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高某乙,女,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4月9日在本院孔家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4月9日,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卡毛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