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高某甲,女,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高某乙,女,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4月9日在本院孔家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4年4月9日,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卡毛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