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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会芳与被申请人邱广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会芳,邱广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马会芳,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福民街张家村。被申请人邱广学,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红梅镇。申请人马会芳与被申请人邱广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邱广学所有的吉EC10**号车1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马会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邱广学所有的吉EC10**号车1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