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胡民调确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肖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肖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胡民调确字第00043号申请人赵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肖某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某与肖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审理判员胡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某与肖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4年4月2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鄂HBH5**车损812元由赵某自行承担;二、此事故就此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经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