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李玉鹏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拆迁及行政赔偿再审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鹏,男,汉族,住本市城东区。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明星,该区区长。李玉鹏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拆迁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4日强制拆迁李玉鹏经营的东郊鱼种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玉鹏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赔偿李玉鹏鱼塘损失232484元,限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由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自动履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玉鹏鱼塘损失款23248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87.2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长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