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轮胎有限公司,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女,回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丛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柏博(本案主审)、人民陪审员计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王*、被告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2年1月8日至原告处工作,任生产管理部职员。被告工作内容之一为制作本部门员工考勤表,并上报人事部作为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原告于2012年10月汇总考勤时,虚报当月13日、21日、28日加班。被告发现原告此行为,核查以往考勤记录和加班费支付情况,发现被告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加班,谋取私利,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原告根据《员工守则》第36条工作关联弄虚作假的规定,违纪行为作出三次的,被告将给予惩戒解雇的处理决定。同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被告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2年1月8日至原告处工作,任生产管理部职员。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2012年10月工资汇总时虚报当月13日、21日、28日加班,原告发现后予以纠正。2012年11月23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员工守则》相关规章制度为由给予其惩罚解雇处理,同日为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11月27日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被告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撤销公司对本人的处分决定;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981。仲裁员于2013年3月8日作出沈开劳人仲字(2013)32号裁决书,裁决:1、撤销原告对被告的处分决定;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630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不予撤销原告对被告的处分决定;2、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630元。另查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4165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裁决书、培训签到表、员工守则、处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向被告公示,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恪守。被告虚报加班尚属首次,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原告径行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违法解除。故被告要求撤销原告对其处分决定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的处分决定;二、原告****(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630元(4165元×11个月×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轮胎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丛琳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计 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阚 侃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