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20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周中卿、郏灵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周中卿,郏灵超,江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208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蔡国宏。委托代理人:李正宝。被告:周中卿。被告:郏灵超。被告:江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周中卿、郏灵超、江金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