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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洪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丰民初字第991号原告王洪轩。委托代理人金耀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富华小区商贸楼北3号。负责人冯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1月4日10时10分许,王洪轩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轿车,沿唐曹高速公路曹妃甸方向行驶至39公里加200米处时,因右前轮爆胎方向失控,与高速护栏相撞,造成冀B×××××的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洪轩承担全部责任,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责任。现原告为索要赔偿费用136157元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95000元。此款履行时由保险公司直接打入原告王洪轩中国工商银行62×××30账户中,不再经法院履行。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王洪轩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