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传兰与申请人陈养兵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传兰,陈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8号申请人:范传兰,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养兵,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申请人范传兰、陈养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传兰、陈养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养兵一次性赔偿范传兰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2563元,拖车费及停车费90元,已履行完毕;(2)误工费、交通费、补偿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800元,已履行完毕;二、陈养兵、范传兰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