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6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秋烨与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烨,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6933号原告郭秋烨,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丽华,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秋烨与被告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秋烨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秋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秋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郭秋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隋海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