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邓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电,XX,刘丹,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896号申请执行人邓电。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靳江小区。法定代表人XX,该学校校长。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4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刘丹、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刘丹、长沙市岳麓区金鹰艺术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99361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936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阮倩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