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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桂梅与高密市新纪元玩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冯桂梅。被执行人高密市新纪元玩具厂。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街38号。负责人赵君修。本院在执行冯桂梅与高密市新纪元玩具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高劳人仲案第0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