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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交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黄小伍与严标权与海南洁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伍,海南洁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严标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137号原告黄小伍。被告海南洁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康忠,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标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项勇,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丽,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伍与被告海南洁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严标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黄小伍负担。审判员  陈泰武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蒙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