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李忠犯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65号罪犯李忠,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重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我院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以罪犯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