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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执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顾洁萍、金建华、宗琴芳与叶德雄、魏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华,宗琴芳,顾洁萍,叶德雄,魏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0611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华,女,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宗琴芳,女,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顾洁萍,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德雄,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小清,曾用名魏洪燕,女,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金建华、宗琴芳、顾洁萍与叶德雄、魏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31日起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373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93404.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富春江西路10号琴湖商业广场2幢B区103室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在拍卖过程中,该房屋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吴门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接受该屋抵债。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执字第06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 钧执行员 钱俊华执行员 颜志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施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