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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其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其,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刘金其,男,1969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红,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其与被告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9日,原告刘金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财产保全费2035元,合计4958元,由原告刘金其负担。审 判 长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王章现人民陪审员  郭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