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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广龙与申请人赵维朱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00189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广龙,赵维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9号申请人:谢广龙,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维朱,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申请人谢广龙、赵维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广龙、赵维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谢广龙一次性赔偿赵维朱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物损共计1000元,已履行完毕;二、谢广龙、赵维朱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