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国霞与冯仁贵、钱久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霞,冯仁贵,钱久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霞,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仁贵,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久香,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国霞、冯仁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国霞、冯仁贵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霞、冯仁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霞、冯仁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王国霞承担150元,上诉人冯仁贵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