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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王文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新,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新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