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小罗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小罗。委托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小罗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童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