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汉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春,男,50岁,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路枣山庄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负担,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