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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段元虎,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