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拓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拓x,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被告王x,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拓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拓x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拓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拓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