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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拓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拓x,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被告王x,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拓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拓x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拓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拓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