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窑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邓和平与咸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和平,咸孝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邓和平。委托代理人庄两省。被告咸孝坤。原告邓和平与被告咸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和平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咸孝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和平以与被告咸孝坤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咸孝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和平撤回对被告咸孝坤的起诉。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雷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