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雄县鑫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雄县鑫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雄县东环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龙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雄州路高速引线西侧。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被告雄县鑫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雄州镇四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雄县鑫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