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巴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小军、张梅英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奋泽,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冀生,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军,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张梅英,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小军的妻子。被告陈怀荣,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李俊,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怀荣的妻子。被告李飞,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赵艳茹,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飞的妻子。上列原告正信公司与被告李小军、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冀生、被告李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偿还于2013年10月31日,由原告代被告向沙海信用社偿还的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202.4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李小军、张梅英向原告正信公司归还代偿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202.46元,合计520202.46元,并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上述本息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利息;二、被告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梅英与被告李小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小军向沙海信用社贷款500000元,由原告正信公司提供担保,被告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李小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正信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其向沙海信用社偿还本利共计520202.46元属实,故原告有权向李小军追偿。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小军与被告张梅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小军、张梅英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20202.46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应截止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应按《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军、张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代偿的本息共计520202.46元,并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4元,原告已预交4594元由被告李小军、张梅英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李小军、张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田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