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志华、原审第三人丁林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华,丁林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国。委托代理人何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原审第三人丁林俊。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华、原审第三人丁林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唐民初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南通宝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