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杜建桐与彭磊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建桐,彭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杜建桐,男。被申请人:彭磊,男。申请人杜建桐因与被申请人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湘A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彭磊所有的湘AXXX**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杨文龙所有的鲁QXXX**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