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芗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别名陈某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4日被���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芗城区某路某商场六楼某音乐会所包厢内,与张某某和黄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时,见黄某某将钱包放置在茶几下,遂趁黄某某暂时离开包厢之机,盗走钱包内的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归还被害人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款当场全部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杨惠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卯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同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