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惠玲与郭昭席、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玲,郭昭席,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张惠玲,无业。被告郭昭席,无业。被告闵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玲被告郭昭席、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玲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惠玲负担。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