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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惠玲与郭昭席、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玲,郭昭席,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张惠玲,无业。被告郭昭席,无业。被告闵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玲被告郭昭席、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玲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惠玲负担。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