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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屈晓琴与雷建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6日。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17日。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