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屈晓琴与雷建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6日。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17日。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