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木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书玉与胡抹寒、苏州市木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0053-1号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对原告张书玉与被告苏州市木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吴木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3行至第14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苏州市木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苏州市木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