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调民保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调兵山市XXXX制品有限公、铁法煤业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调兵山市XXXX制品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保第00007号申请人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住址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XX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XXXX区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XX社区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制品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某某已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XXXX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