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检察院诉于宗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赣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赣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G×××××的二轮摩托车从赣榆县青口镇金麦迪KTV行驶至204国道439KM处,与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明书的证词笔录、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所连正达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538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报告书、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赣公交认字(2013)第4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淑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贺笑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