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鹏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940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高野,男,系经理。被告金鹏,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鹏已将拖欠物业费给付原告,故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长玉 更多数据: